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37264號 財產所有人:李建德律師即林弘庭之遺產管理人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苗栗縣 通霄鎮 圳頭 188-1 834.00 全部 1,125,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2 苗栗縣 通霄鎮 圳頭 189 548.00 全部 756,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3 苗栗縣 通霄鎮 圳頭 189-3 878.00 2分之1 513,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第四頁
(續上頁)
4 苗栗縣 通霄鎮 圳頭 190 160.00 全部 216,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5 苗栗縣 通霄鎮 圳頭 190-1 946.00 全部 1,305,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一、113年2月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188-1、189、190、190-1地號為雜木林;189-3地號現為雜草、道路。
二、本件拍賣之189-3地號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其餘土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有標的物或經實測有地上物占用,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又如土地有鑑界之須要,拍定後應逕洽地政機關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注意。
三、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91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83,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一)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二)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五、本件拍賣之189-3地號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六、拍賣之不動產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