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5280號 財產所有人:陳雅琴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復興區 中島 775 1289.79 全部 160,000元
備考 重測前:義盛段615地號
2 桃園市 復興區 中島 1118 987.2 全部 192,000元
備考 重測前:義盛段946地號
3 桃園市 復興區 中島 1179 951.3 全部 112,000元
備考 重測前:義盛段958地號
4 桃園市 復興區 中島 1180 4827.78 全部 640,000元
備考 重測前:義盛段959地號
5 桃園市 復興區 烏內 27 1670.11 全部 200,000元
備考
6 桃園市 復興區 烏內 79 9211.17 全部 1,120,000元
備考
第三頁
7 桃園市 復興區 烏內 93 2112.28 全部 28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3年5月21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拍賣之標的物為雜木林,除編號5臨路外,其餘無對外通行之道路。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70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41,000元。
四、本件執行標的土地均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拍定人須具原住民身分,故應買人於投標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七、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