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8001號 財產所有人:劉樹錦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中壢區 內壢 2990 98 10800分之238,000元
備考
2 桃園市 中壢區 內壢 3015 3190 21600分之46176,000元
備考
3 桃園市 中壢區 大華 970 22 18分之2 72,000元
備考
4 桃園市 中壢區 大華 503 22 54分之2 24,000元
備考
5 桃園市 中壢區 忠孝 113 625 10800分之3896,000元
(續上頁)
備考
6 桃園市 中壢區 忠孝 129 70 10800分之388,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拍賣之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990地號有土地公廟、鐵皮建物坐落,3015地號有數棟建物占用,970、503地號為道路使用,113地號部分為鐵皮建物占用,129地號為道路使用,又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7,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合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之不動產,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請應買人注意。
五、土地上之建物,非在拍賣範圍之列,且占有使用土地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請自理,惟如係基於租地建屋關係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 規定者,則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須通知依法有優先承買權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而若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時,相關當事人應另行循有關程序主張權利,本院於該爭議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若依法應准由有優先承買人優先承買者,則原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七、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八、據桃園市政府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503、970、129地號都市計劃案及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收、協議價購,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請應買人注意。(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宜自行查詢)。
九、503地號土地有設定地上權登記,拍定後隨同移轉,地上權不塗銷。
十、2990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