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28715號 財產所有人:吳克茂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新屋區 後庄 167-4 1880 15分之1 2,080,000元
備考
2 桃園市 新屋區 後庄 171 1449 15分之1 1,60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3年3月6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167-14雜林地,圍牆另為未保存登記建物、171地號為水泥地、雜林地。
二、上開二筆土地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36,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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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七、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八、坐落土地上之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並非本件執行拍賣之標的,拍定人應自行評估,不得據此主張撤銷拍賣。
九、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進行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或委託他人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標別: 乙
112年司執字128715號 財產所有人:吳克茂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新屋區 後庄 1486 1254 15分之1 240,000元
備考
2 桃園市 新屋區 後庄 1487 1286 15分之1 24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3年3月6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1486、1487為稻田。
二、上開二筆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6,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上開二筆土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所稱之耕地、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重劃區內耕地,其中相鄰同段1485地號土地為耕地,亦有優先承買權(此為物權性質)。
六、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續上頁)
七、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九、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進行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或委託他人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