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48747號 財產所有人:程立亁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龜山區 楓義 71 6405 64分之2 80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71地號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附近無可標示之門牌,現為山坡雜林。惟因土地面積甚大,地政指界容有誤差或遺漏,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二、本件僅拍賣土地,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仍應以鑑界實際範圍為準,並因係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有無臨路,曾否協議價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第三頁
五、本件分甲、乙、丙、丁標進行拍賣程序,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如同時拍定且均足以清償時,以價低者優先),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且需待核算完畢,保證金始無息發還,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標別: 乙
113年司執字048747號 財產所有人:程立亁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龜山區 楓義 47 674.01 64分之2 88,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47地號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附近無可標示之門牌,由忠義路1段1199巷進入,上有鐵皮興建之車庫,部分為菜園。惟因土地面積甚大,地政指界容有誤差或遺漏,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二、本件僅拍賣土地,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仍應以鑑界實際範圍為準,並因係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有無臨路,曾否協議價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分甲、乙、丙、丁標進行拍賣程序,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如同時拍定且均足以清償時,以價低者優先),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且需待核算完畢,保證金始無息發還,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標別: 丙
113年司執字048747號 財產所有人:程立亁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龜山區 楓義 48 1431.00 64分之2 176,000元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48地號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附近無可標示之門牌,由忠義路1段1199巷進入,上有廢棄紅磚建物,部分為雜林。惟因土地面積甚大,地政指界容有誤差或遺漏,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二、本件僅拍賣土地,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仍應以鑑界實際範圍為準,並因係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有無臨路,曾否協議價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6,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分甲、乙、丙、丁標進行拍賣程序,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如同時拍定且均足以清償時,以價低者優先),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且需待核算完畢,保證金始無息發還,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標別: 丁
113年司執字048747號 財產所有人:程立亁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龜山區 楓義 49 461.01 64分之2 16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49地號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附近無可標示之門牌,由忠義路1段1199巷進入,上有鐵皮及磚造建物,部分為空地及雜林。惟因土地面積甚大,地政指界容有誤差或遺漏,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二、本件僅拍賣土地,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仍應以鑑界實際範圍為準,並因係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有無臨路,曾否協議價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分甲、乙、丙、丁標進行拍賣程序,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如同時拍定且均足以清償時,以價低者優先),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且需待核算完畢,保證金始無息發還,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各建物(且依49地號土地之登記謄本上有1建號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就坐落之拍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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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其他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另本項次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前項次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併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