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4109號 財產所有人:張勝哲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苗栗縣 南庄鄉 四灣 63-3 9699 2分之1 2,560,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3年5月22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63-3地號土地為雜木林、部分私設水泥路。
第四頁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12,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七、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八、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
標別: 乙
113年司執字004109號 財產所有人:張勝哲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苗栗縣 南庄鄉 四灣 87 553 2分之1 144,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2 苗栗縣 南庄鄉 四灣 88 723 2分之1 192,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3 苗栗縣 南庄鄉 四灣 531-2 13382 2分之1 3,520,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4 苗栗縣 南庄鄉 四灣 535 1382 2分之1 360,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3年5月22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531-2地號土地上有兩間鐵皮建物坐落、部分私設道路、部分植栽、大部分雜木林,87、88、535地號土地均為雜木林、未臨路。
二、上開土地上之鐵皮建物、植栽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21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44,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之權。
(續上頁)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七、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八、本件87、88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九、本件531-2、535地號土地為林業用地,依法外國人不得承受。
十、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