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8294號 財產所有人:楊武憲即楊清香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內門區 菜公坑 581 599.81 全部 384,000元
備考
2 高雄市 內門區 菜公坑 597 1162.42 24分之23 704,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3年4月11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581、597地號土地上均為雜樹林,均無路可通行。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標的物均無人使用。另據鑑價
報告所載本件標的均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8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8,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597地號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購權,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六、本件597地號土地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八、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3次拍賣)。
標別: 2
113年司執字018294號 財產所有人:楊武憲即楊清香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內門區 菜公坑 583 4742.13 全部 4,557,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3年4月11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583地號土地上為雜樹林,無路可通行。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標的物無人使用。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均為一般農業區林業用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55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12,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3次拍賣)。
標別: 3
113年司執字018294號 財產所有人:楊武憲即楊清香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內門區 菜公坑 718 173.68 8分之1 16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3年4月11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718地號土地上有無門牌相連鐵皮平房之一部分,少部分為空地及雜樹。債權人之代理人稱718地號土地為共有人占有使用。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均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六、本件土地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地上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地上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八、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九、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十、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
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十一、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二、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三、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3次拍賣)。
標別: 4
113年司執字018294號 財產所有人:楊武憲即楊清香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內門區 菜公坑 806 1105.66 全部 704,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3年4月11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806地號土地上為雜樹林,均無路可通行。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標的物無人使用。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0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1,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六、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3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