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71780號 財產所有人:王俊雄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新營區 | 東站 | 362 | 28.70 | 全部 | 218,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王公廟段41-33地號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點交 | |||||||
使用情形 | 查封時,地政指界稱:拍賣土地為空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4,000元。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
相關物件
113司執字第071780號
土
臺南市
新營區
新營區
東站段 小段 362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218,000 元
8坪(28.70平方公尺) x 全部 點交
8坪(28.70平方公尺) x 全部 點交
拍賣總底價
218,000
21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