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71426號 財產所有人:陳順水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仁德區 | 長興 | 798 | 34.52 | 3分之1 | 135,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太子廟段680地號。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查封時,地政指界稱:拍賣土地為道路,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7,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1司執字第132731號鑑價報告及第2次拍賣底價為參考。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
相關物件
113司執字第071426號
土
臺南市
仁德區
仁德區
長興段 小段 798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135,000 元
10坪(34.52平方公尺) x 3分之1 不點交
10坪(34.52平方公尺) x 3分之1 不點交
拍賣總底價
135,000
13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