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68457號 財產所有人:謝綉卿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左鎮區 菜寮 204 621.00 全部 692,000元
備考 引用112年司執全字第105號假扣押事件。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2 臺南市 左鎮區 菜寮 206 5567.00 全部 6,164,000元
備考 引用112年司執全字第105號假扣押事件。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3 臺南市 左鎮區 菜寮 206-1 5364.00 全部 5,940,000元
備考 引用112年司執全字第105號假扣押事件。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4 臺南市 左鎮區 菜寮 207 1941.00 全部 2,151,000元
備考 引用112年司執全字第105號假扣押事件。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5 臺南市 左鎮區 菜寮 226-2 1309.00 全部 1,024,000元
備考 引用112年司執全字第105號假扣押事件。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第四頁
使用情形 查封時,地政指界稱:拍賣土地上種植園藝花木及零星果樹,編號4土地上有水池。假扣押查封筆錄記載編號1土地上有鐵皮建物。上開建物及地上物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97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195,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若編號1土地上有鐵皮建物,其上建物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然須提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始得主張。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九、本件第一拍價格係引用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60986號鑑價報告及第二次拍賣底價為參考。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