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66607號 財產所有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江重義之遺產管理人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關廟區 五甲 3357 1300.00 | 5分之1 267,000元 | |||||
備考 | 引用95年執全字第155號假扣押事件。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2 | 臺南市 | 關廟區 五甲 3793 970.00 5分之1 180,000元 | ||||||
備考 | 引用95年執全字第155號假扣押事件。一般農業區。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查封時,地政指界稱:拍賣土地為雜樹林,沒有臨路,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0,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五、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