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66240號 財產所有人:梁文進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仁德區 勝利 776 311.27 | 10分之2 820,000元 | |||||
備考 | ||||||||
2 | 臺南市 | 仁德區 勝利 785 17.37 10分之2 77,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查封時,地政指界稱:編號1為巷道,編號2土地上有建物,未臨路,上開建物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9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0,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