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5251號 財產所有人:陳俊佑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楠梓區 右昌 四 973-3 21.00 | 4分之1 128,000元 | |||||
備考 | ||||||||
2 | 高雄市 | 楠梓區 右昌 四 974-2 37.00 36分之5 128,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使用情形 |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3年5月13日指界時陳稱本件二筆土地現均為私設巷道,其上置有一貨櫃屋,係作為其旁工地之臨時辦公室所用,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均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2,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貨櫃屋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3次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