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35386號 財產所有人:吳佳鴻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楠梓區 藍田 二 1265 218 2分之1 3,168,000元
備考 重測前:右冲段苦瓜寮小段568-10號
2 高雄市 楠梓區 藍田 二 1265-1 36 2分之1 544,000元
備考
3 高雄市 楠梓區 藍田 二 1265-2 18 2分之1 192,000元
備考
4 高雄市 楠梓區 藍田 二 1274 27 2分之1 416,000元
(續上頁)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3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64,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00年9月27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四筆土地均為路地。嗣於民國113年6月28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1265、1265-1、1265-2地號均為大學二十九路56巷巷道,1274地號為門牌大學二十九路56巷57號房屋前方之防火巷。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四筆土地均屬都市計畫內土地,現況作為道路使用,1265、1265-1、127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1265-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09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3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