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7828號 財產所有人:李智群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桃源區 | 寶山 | 508 | 3160 | 全部 | 256,000元 | |
備考 | 原住民保留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點交 | |||||||
使用情形 | 如備註欄所示。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2,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土地現為雜樹林。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無人管理使用。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位於高雄市桃源區寶山里,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現況為雜樹林,未臨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七、本件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桃源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故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請投標人注意。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3次拍賣)。 |
相關物件
113司執字第027828號
土
高雄市
桃源區
桃源區
寶山段 小段 508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256,000 元
955坪(3160.00平方公尺) x 全部 點交
955坪(3160.00平方公尺) x 全部 點交
拍賣總底價
256,000
25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