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39697號 財產所有人:林安仁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關廟區 下湖 370 1416.00 30分之1 640,000元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引用108司執37324
2 臺南市 關廟區 下湖 372 500.00 6分之1 1,152,000元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地上建物建號:共2棟。引用108司執37324
3 臺南市 關廟區 下湖 370-1 19 30分之1 10,000元
備考 鄉村區。交通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上有多棟未保存登記建物、部分空地及道路,其中有門牌為「下湖二街69巷6號」。編號2土地上有門牌「下湖二街69巷2號」建物佔用、餘為空地。編號3土地為部分空地、部分鐵皮棚架佔用。編號2土地登記謄本上記載地上建物建號為:下湖段34、35號。其中34建號建物債務人所有權權利範圍為1/3,據地政指界人員稱34建號建物為民國前5年完成土造建物,現場建物為磚造三合院廢棄房屋,顯與登記資料不符,嗣債權人具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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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34建號建物執行。上開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0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61,000元。
四、係拍賣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建物所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基地坐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且上開建物所有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下午15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賢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