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2581號 財產所有人:劉達真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市 民富 920-5 90 15分之1 1,44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113年4月2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有一棟五層樓公寓大樓,經詢問一樓機車行在場人員表示,房屋門牌為新竹市經國路二段251號,其他樓層之出入口在後門,機車行係向一、二樓屋主承租,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土地上坐落之建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以上地上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使用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解決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五、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七、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八、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