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7154號 財產所有人:紘達開發有限公司,潘同友,潘志光,潘南珠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仁武區 文武 384-11 40.25 全部 2,760,000元
備考 紘達開發有限公司權利範圍4分之1,潘同友權利範圍4分之1,潘志光權利範圍4分之1,潘南珠權利範圍4分之1
2 高雄市 仁武區 文武 385-24 23.99 全部 1,840,000元
備考 紘達開發有限公司權利範圍4分之1,潘同友權利範圍4分之1,潘志光權利範圍4分之1,潘南珠權利範圍4分之1
3 高雄市 仁武區 文武 384-7 92.13 8分之1 1,120,000元
備考 紘達開發有限公司權利範圍32分之1,潘同友權利範圍32分之1,潘志光權利範圍32分之1,潘南珠權利範圍32分之1
第三頁
(續上頁)
4 高雄市 仁武區 文武 388-11 19.05 8分之1 600,000元
備考 紘達開發有限公司權利範圍32分之1,潘同友權利範圍32分之1,潘志光權利範圍32分之1,潘南珠權利範圍32分之1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89 高雄市仁武區文武段384-11、385-24地號--------------文南三街16巷2號4層樓鋼筋混凝土造一層: 44.62二層: 43.44三層: 44.62四層: 35.36合計: 168.04陽台9.38,花台1.29全部 5,000,000元
備考 紘達開發有限公司權利範圍4分之1,潘同友權利範圍4分之1,潘志光權利範圍4分之1,潘南珠權利範圍4分之1
2 1618 高雄市仁武區文武段385-24地號--------------高雄市仁武區文南三街16巷2號(未保存登記建物)1樓層: 8.03合計: 8.03全部 680,000元
備考 紘達開發有限公司權利範圍4分之1,潘同友權利範圍4分之1,潘志光權利範圍4分之1,潘南珠權利範圍4分之1
點交情形 點交否: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編號3、4土地不點交,其餘不動產均按現狀點交。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0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3、4土地為標的建物前社區內通行道路。據債務人潘同友在場稱,標的建物目前由伊自行居住,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形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編號3、4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係變價分割拍賣共有物,依據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無公告應買程序。又編號3、4土地共有人如與本件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本件共有人順位應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八、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第四頁
(續上頁)
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2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