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1860號 財產所有人:陳文津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保證金額(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澎湖縣 | 馬公市 | 嵵裡新 | 301 | 461.01 | 18分之1 | 179,200元 | 35,9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為嵵裡段359地號、乙種建築用地、鄉村區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特定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無抵押權設定。二、無三七五租約登記。三、拍賣土地現況:㈠馬公市嵵裡新段301地號:西南側上有一建物,現場懸掛門牌為嵵裡43號;中間有一斜背式一層平房,其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現場懸掛門牌為嵵裡43之1號;東北側雜草、銀合歡叢生,另有數道石牆坐落其上,東南側、西北側、西南側鄰近建物,距離東北側道路,距離西南側道路約40公尺,土地上有登記一17建號,因早期無圖可稽,現場建物是否為17建號建物難以認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定,是否有地上物坐落其上以實測為準。上開查封標的債務人均僅共有持分,無特定佔有部分。 四 、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9,2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5,9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