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8207號 財產所有人:盧儷慧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苗栗縣 | 竹南鎮 | 公園 | 46 | 1504 | 250分之1 | 1,36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民國113年5月29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其上為雜樹草、2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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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櫃、1間鐵皮屋、1個鐵皮遮雨棚(被鐵皮圍牆圍住,看不清楚內部),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 二、113年5月31日債權人陳報,本件土地由第三人盧辰台使用占有中。 三、上開土地上之貨櫃、鐵皮屋、鐵皮遮雨棚等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72,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後,本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七、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八、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商業區。 九、依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不動產「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相關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