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3103號 財產所有人:劉思澎、劉怡雯、劉勝姝、劉彥伶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苗栗縣 | 卓蘭鎮 | 大坪林 | 1147-3 | 3279.00 | 全部 | 2,720,000元 | |
備考 | 農牧用地/山坡地保育區/農業發展條例之耕地/劉思澎即劉曾玉姬之繼承人、劉怡雯即劉曾玉姬之繼承人、劉勝姝即劉曾玉姬之繼承人、劉彥伶即劉曾玉姬之繼承人各公同共有1分之1 |
(續上頁)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 一、民國113年6月4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上部分果樹,部分水泥路,其餘雜樹林,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 二、上開土地上之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7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44,000元。 四、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五、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七、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八、依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不動產「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相關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