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73778號 財產所有人:曾祐聖即曾龍鳳(遺產管理人周慶順律師)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屏東縣 滿州鄉 港口 24 2463.00 24分之1 67,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本件拍買之土地部分面積現為雜草空地,部分面積為種植牧草。
二、上開牧草不在本次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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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證金新台幣:14,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第二種一般管制區農業用地。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國家公園法等相關法令之限制。
五、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效。
六、本件若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標別: 2
112年司執字073778號 財產所有人:曾祐聖即曾龍鳳(遺產管理人周慶順律師)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屏東縣 滿州鄉 射麻裡 273 2022.00 24分之1 55,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買之土地現為雜草空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第二種一般管制區農業用地。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國家公園法等相關法令之限制。
五、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效。
六、本件若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標別: 3
112年司執字073778號 財產所有人:曾祐聖即曾龍鳳(遺產管理人周慶順律師)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屏東縣 滿州鄉 射麻裡 501 10834.00 24分之1 376,000元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上開拍賣土地上有部分面積為第三人所有之建物占用,部分土地為雜草空地及溪流河道。
二、上開第三人所有之建築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7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6,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第二種一般管制區農業用地。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國家公園法等相關法令之限制。
五、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效。
六、本件若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標別: 4
112年司執字073778號 財產所有人:曾祐聖即曾龍鳳(遺產管理人周慶順律師)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屏東縣 滿州鄉 射麻裡 502 10703.00 24分之1 371,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部分面積為雜草空地,土地部分面積為溪流河道,另有部分面積種植果樹,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上開果樹不在本次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7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5,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第二種一般管制區農業用地。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國家公園法等相關法令之限制。
五、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效。
六、本件若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112年司執字073778號 財產所有人:曾祐聖即曾龍鳳(遺產管理人周慶順律師)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屏東縣 滿州鄉 射麻裡 503 5335.00 24分之1 186,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上開拍賣土地上有部分面積為第三人所有之建物占用,部分土地為道路。
二、上開第三人所有之建築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8,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第二種一般管制區農業用地。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國家公園法等相關法令之限制。
五、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效。
六、本件若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標別: 6
112年司執字073778號 財產所有人:曾祐聖即曾龍鳳(遺產管理人周慶順律師)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屏東縣 滿州鄉 射麻裡 504 4428.00 24分之1 154,000元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部分面積為雜草空地,另有部分面積種植果樹,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上開果樹不在本次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1,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第二種一般管制區農業用地。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國家公園法等相關法令之限制。
五、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
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效。
六、本件若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標別: 7
112年司執字073778號 財產所有人:曾祐聖即曾龍鳳(遺產管理人周慶順律師)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屏東縣 滿州鄉 射麻裡 509-3 4039.00 4分之1 518,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上開土地現部分為雜草空地,部分面積種植,部分土地為溪流河道。
二、上開果樹不在本次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1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4,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第二種一般管制區農業用地。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國家公園法等相關法令之限制。
五、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效。
六、本件若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