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1358號 財產所有人:洪介宇、許茂億、黃日緯即呂鎮平之遺產管理人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彰化縣 | 溪州鄉 | 新興 | 701 | 2030 | 全部 | 4,864,000元 | |
備考 | 假扣押(呂鎮平):89執全106。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101年假扣押查封債務人呂鎮平權利範圍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701地號土地現為稻田。嗣113年查封及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土地現種植青蔥。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種植短期作物。嗣債權人陳報本件地號現由鄰地702地號親戚種植使用。 二、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上開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6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72,8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優先承買權:1.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聲請人及相對人均得於拍賣程序中應買。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2.依地政回函所載本件標的係農地重劃區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 條規定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⑴出租耕地之承租人。⑵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⑶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 |||||||
第三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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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買資格:本件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