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1597號 財產所有人:許榮達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彰化縣 | 芬園鄉 彰崙 577 12334.73 | 25400分之34151,040,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同安寮段1587地號。 | |||||||
2 | 彰化縣 | 芬園鄉 彰崙 813 2013.79 1000分之133280,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同安寮段1602地號。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位於山區,未臨路且不相鄰,車輛無法到達,部分為雜樹林,部分種植作物,作物未在拍賣範圍內且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4,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物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若共有人對前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權,原拍定人對其 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