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5565號 財產所有人:劉彰麟即劉上境即劉東炯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使 用地類別使用分區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彰化縣 | 永靖鄉 崙美 392 | 甲種建築用地特定農業區 | 1879.03 | 24分之1 608,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永豐段197地號。甲種建築用地 | |||||||||
2 | 彰化縣 | 永靖鄉 崙美 394 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1565.40 24分之1 272,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永豐段194地號。農牧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92地號土地上有三合院等建物坐落,394地號土地現種植栽幼苗,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現由共有人使用中,故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6,000元。 四、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需就其有應有部分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不得行使優買權時,拍定人不得拒買剩餘標的。 六、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七、如拍賣標的於拍定前另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則拍賣程序不符民法第759條規定,本院將依法撤銷拍定,重為拍賣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