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2295號 財產所有人:葉柏毅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新化區 | 那拔 | 1747 | 100.11 | 全部1分之1 | 3,745,000元 | |||||||
備考 |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481 | 臺南市新化區那拔段1747地號--------------臺南市新化區𦰡拔林487之18號 | 3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 一層: 46.47二層: 46.47三層: 46.47屋頂突出物: 14.23合計: 153.64 | 陽台(10.17平方公尺) | 全部1分之1 | 4,580,000元 | |||||||
備考 | 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 民國113年3月25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人葉0菁表示:其有向姚0吟承租並出示租賃契約書,債務人未居住在此,查封之建物現由其及親屬居住使用,並陳報租用期間自112年2月10日起至117年2月10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15,000元,樓頂後面增建有嚴重漏水,頂樓前面右邊的水管不通。又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的土地現況坐落標的建物,標的建物現況為四層樓透天建物,四樓為增建(1至4樓增建面積合計92.9㎡僅供參考,實際面積仍須以地政機關勘測所得為準)。惟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32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65,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六、依鑑價報告記載,尚無顯著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 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3 年9月24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正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