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0423號 財產所有人:劉鑫法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楠西區 | 埔尾 | 67 | 157.42 | 全部 | 2,103,000元 | |
備考 | 引用97執全234號假扣押事件。重測前:楠西段249之1地號。住宅區。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民國97年2月14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7地號上有第三人即債務人家人所有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三層樓房坐落(門牌為台南市楠西區中正路15號);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7地號上有一建物門牌號碼同上,佔用大部分土地,另建物後方為部分空地。又據鑑定報告書記載,本件勘估標的臨約10米寬中正路,現況有未登記建物坐落。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土地,且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權屬及占有使用本件拍賣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0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21,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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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3 年9月24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正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