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4702號 財產所有人:陳祥富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新竹縣 | 關西鎮 | 新城 | 109 | 2924 | 50分之1 | 360,000元 | |
備考 | 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引用100年度司執全助字第30號假扣押查封。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假扣押查封後,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上有未辦所有權建物登記建物一棟,其門牌號碼為:新竹縣關西鎮新城62號,建物並有懸掛「穎川堂」之牌匾,前述建物旁另有無門牌之鐵皮建物占用。再據前案履勘筆錄記載,建物未坐落之土地部分作道路使用,部分為雜樹林地。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2,000元。 四、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13880號)特別拍賣底價。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七、如有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的,且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尚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一造起訴解決。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八、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