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82701號 財產所有人:張秀賢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屏東縣 佳冬鄉 昌北 603 94.00 4分之1 128,000元
備考 101執全83號假扣押。
2 屏東縣 佳冬鄉 昌北 604 32.43 4分之1 44,000元
備考 101執全83號假扣押。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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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9 屏東縣佳冬鄉昌北段603、604地號--------------屏東縣佳冬鄉東昌路20號1層樓加強磚造1樓層: 101.51合計: 101.514分之1 116,000元
備考 101執全83號假扣押。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共有土地及建物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603、604地號土地2筆相毗連,本次拍賣之99建號建物坐落於該2筆土地上,於現場查封時,該建物門首未懸掛門牌,依據現場鄰居陳稱上開建築物現出租與第三人使用,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8,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均屬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五、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建物及土地之共有人對共有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若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全部標的(土地及建物)一同合併承買。若本件土地與建物之共有人不同,若均主張優先承買時,本於土地法第104條,使土地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合而為一之立法精神,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應以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為主,請應買人注意。如其中之優先承買權人到場應買,其餘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效。
六、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