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2248號 財產所有人:李建文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苗栗縣 | 通霄鎮 | 通灣 | 1241 | 15446.82 | 10分之1 | 960,000元 | |
備考 |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民國113年6月4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1241地號土地為雜木林。 | |||||||
第四頁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2,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七、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 | ||||||||
標別: 乙 | ||||||||
113年司執字012248號 財產所有人:李建文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苗栗縣 通霄鎮 通灣 1242 618.71 | 4分之1 96,000元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3年6月4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1242地號土地為雜木林。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七、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 | ||||||||
標別: 丙 | ||||||||
113年司執字012248號 財產所有人:李建文 | ||||||||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苗栗縣 通霄鎮 通灣 1246 1576.06 10分之1 96,000元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2 苗栗縣 通霄鎮 通灣 1247 4665.33 10分之1 384,000元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3年6月4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1246、1247地號土地為雜木林。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6,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七、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 | ||||||||
標別: 丁 | ||||||||
113年司執字012248號 財產所有人:李建文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苗栗縣 通霄鎮 | 通灣 | 1378 | 2574.74 | 4分之1 | 1,248,000元 | ||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3年6月4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1378地號土地上有一鐵皮涼亭坐落、部分為雜草,另有種植景觀用花木。 二、上開土地上之涼亭、景觀用花木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4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七、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八、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
(續上頁) | |
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 |
相關物件
113司執字第012248號
土
苗栗縣
通霄鎮
通霄鎮
通灣段 小段 1241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960,000 元
4672坪(15446.82平方公尺) x 10分之1 不點交 通訊投標 甲
4672坪(15446.82平方公尺) x 10分之1 不點交 通訊投標 甲
拍賣總底價
960,000
960,000
土
苗栗縣
通霄鎮
通霄鎮
通灣段 小段 1378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1,248,000 元
778坪(2574.74平方公尺) x 4分之1 不點交 通訊投標 丁
778坪(2574.74平方公尺) x 4分之1 不點交 通訊投標 丁
拍賣總底價
1,248,000
1,248,000
土
苗栗縣
通霄鎮
通霄鎮
通灣段 小段 1242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96,000 元
187坪(618.71平方公尺) x 4分之1 不點交 通訊投標 乙
187坪(618.71平方公尺) x 4分之1 不點交 通訊投標 乙
拍賣總底價
96,000
96,000
土
苗栗縣
通霄鎮
通霄鎮
通灣段 小段 1246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96,000 元
476坪(1576.06平方公尺) x 10分之1 不點交 通訊投標 丙
476坪(1576.06平方公尺) x 10分之1 不點交 通訊投標 丙
拍賣總底價
480,000
480,000
土
苗栗縣
通霄鎮
通霄鎮
通灣段 小段 1247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384,000 元
1411坪(4665.33平方公尺) x 10分之1 不點交 通訊投標 丙
1411坪(4665.33平方公尺) x 10分之1 不點交 通訊投標 丙
拍賣總底價
480,000
4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