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34126號 財產所有人:陳品澤即品泰企業社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歸仁區 媽祖廟 一 1042 219 48分之5 128,000元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引用112司執全助198號。
2 臺南市 歸仁區 媽祖廟 一 1043-2 173 2分之1 1,152,000元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引用112司執全助198號。普通地上權。
3 臺南市 歸仁區 媽祖廟 一 1043-3 86 6分之1 128,000元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引用112司執全助198號。
4 臺南市 歸仁區 媽祖廟 一 1046 205 2分之1 1,383,000元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引用112司執全助198號。普通地上權。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優先承買權)假扣押查封時,編號1土地為道路,編號2土地為部分空地上有廢棄建物、編號3土地為空地鋪設水泥作為巷道、編號4土地為雜草雜木空地。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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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鑑價報告指出,編號1土地為巷道、編號2、4土地為空地上有毀損建物及大樹、編號3土地為巷道及空地。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79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59,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拍賣之編號2、4土地上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且不點交。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七、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土地面積短少……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下午3時30分特別拍賣。投標單請投入一至四號標匭內。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如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