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1951號 財產所有人:林保在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田寮區 牛稠埔 129-4 197 3分之1 39,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000元。
第三頁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3月25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牛稠埔段129-4地號為崗南路4之5號前面的道路。復據債權人於民國113年6月3日具狀陳報,牛稠埔段129-4地號為道路。又據鑑價報告所載,牛稠埔段129-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交通用地,位於田寮區新興里,現況為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3次拍賣)。
標別: 2
113年司執字011951號 財產所有人:林保在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田寮區 田寮 924 1896 24分之1 64,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3月25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田寮段924地號上為雜林,且未臨路。復據債權人於民國113年6月3日具狀陳報,田寮段924地號無路可達,其上皆為雜樹林。又據鑑價報告所載,田寮段92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位於田寮區大同里,屬山坡地農業生產地區,現況為雜樹林。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續上頁)
七、田寮段924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3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