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1951號 財產所有人:林保在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田寮區 | 牛稠埔 | 129-4 | 197 | 3分之1 | 39,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如備註欄所示。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000元。 | |||||||
第三頁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3月25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牛稠埔段129-4地號為崗南路4之5號前面的道路。復據債權人於民國113年6月3日具狀陳報,牛稠埔段129-4地號為道路。又據鑑價報告所載,牛稠埔段129-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交通用地,位於田寮區新興里,現況為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3次拍賣)。 | ||||||||
標別: 2 | ||||||||
113年司執字011951號 財產所有人:林保在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田寮區 | 田寮 | 924 | 1896 | 24分之1 | 64,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3月25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田寮段924地號上為雜林,且未臨路。復據債權人於民國113年6月3日具狀陳報,田寮段924地號無路可達,其上皆為雜樹林。又據鑑價報告所載,田寮段92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位於田寮區大同里,屬山坡地農業生產地區,現況為雜樹林。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
(續上頁) | |
七、田寮段924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3次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