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8788號 財產所有人:李清波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基隆市 | 七堵區 | 瑪陵坑 | 西勢面桶寮 | 103-4 | 9714.00 | 42分之1 | 513,000元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僅拍賣應有部分,未查有債務人現實占用之特定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件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位於基隆市七堵區大華三路104之7號(即苓蘭生態農園)東北方約405公尺處,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1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3,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五、本件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須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若無法全體共行使時,不得單獨主張優先承買,請投標人及共有人注意。 六、本件據鑑價報告記載拍賣標的未臨路,相關通行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七、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