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1410號 財產所有人:吳秀春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 貢寮區 | 新港 | 1322 | 2191.54 | 4440分之43 | 513,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僅拍賣應有部分,未查有債務人實際占用之特定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件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上有新北市貢寮區新港街70、72、76號、76號旁鐵皮屋、26巷13號房屋占用,實際占用面積應以測量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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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另有種植芭樂樹,餘部分雜草及竹林。復經債權人查報,經詢附近居民,其地上作物之耕作及使用土地權源不明。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1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3,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須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若無法全體共行使時,不得單獨主張優先承買。 五、本件拍賣土地屬「澳底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 六、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