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59971號 財產所有人:方鼎雄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安定區 管寮 1274 1616 1000分之1811,792,000元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本件係引用本院112司執全助字第13號假扣押事件。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假扣押查封時,系爭土地為空地,嗣本案會同地政指界時,系爭土地部份有一鐵皮工寮,部份有絲瓜、香蕉等作物,餘為空地雜草叢生,據債權人稱地上物為共有人所有,上開地上物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9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59,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第四頁
(續上頁)
五、本件拍賣土地如有承租人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七、查封之土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前開次序通知。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一、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三、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廉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