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34734號 財產所有人:林秉益即林景輝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大寮區 開封 121 40.79 | 2分之1 212,000元 | |||||
備考 | 住宅區 | |||||||
2 | 高雄市 | 大寮區 開封 121-1 6.87 2分之1 37,000元 | ||||||
備考 | 商業區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88年1月27日假扣押查封時(為重測前:大寮段211-32地號),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為巷道,供通行使用。 二、113年4月23日履勘時依地政人員指明:121、121-1地號皆為私設巷道,位於門牌號碼:周廣街17巷32、34、36、38、40號房屋前半條道路。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約定,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三、113年4月8日鑑價報告記載:121、121-1地號為周廣街17巷;現況為既成道路;使用分區121地號為住宅區、121-1地號為商業區。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第三頁 |
五、優先承買: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其共有物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均為本標別土地之共有人,則應就本標別土地合併承買。 如經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而無應合併承買情形者,買受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拍賣土地與地上物法律關係、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八、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3次拍賣)。 | ||||||||
標別: 2 | ||||||||
113年司執字034734號 財產所有人:林秉益即林景輝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大寮區 | 開封 | 964 | 157.15 | 2分之1 | 816,000元 | ||
備考 住宅區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一、88年1月27日假扣押查封時(為重測前:大寮段211-33地號),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為巷道,供通行使用。 二、113年4月23日履勘時依地政人員指明:964地號皆為私設巷道,位於門牌號碼:大寮路796巷26號房屋旁道路。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約定,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三、113年4月8日鑑價報告記載:964地號為大寮路796巷;現況為既成道路;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1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4,000元。 四、優先承買: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其共有物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拍賣土地與地上物法律關係、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七、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3次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