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5865號 財產所有人:許玲鳳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臺中市 | 烏日區 五張犁東953 9.01 | 140分之17 5,000元 | |||||
備考 | ||||||||
2 | 臺中市 | 烏日區 五張犁東954 93.10 140分之17 42,000元 | ||||||
備考 |
(續上頁)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 一、90年11月28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部分為道路用地、部分為稻田。 二、113年4月16日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依圖所示為道路用地,位於烏日區五光路189巷130號門牌前,為二個三角形土地。 三、依鑑價報告所示,本件土地為道路用地,地勢平坦,皆呈三角形,為五光路189巷之部分道路。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000元。 四、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五、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上開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未行使優先承買權之部分不得拒絕應買。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