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58116號 財產所有人:張誌原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安南區 土城 98 140.01 | 180000分之3353355,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土城子段162-1地號。 | |||||||
2 | 臺南市 | 安南區 土城 98-1 41.93 180000分之3353319,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甲乙丙標土地: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1)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甲乙丙標土地相連、均未臨路,甲標二筆土地為水溝用地,乙丙標土地均為雜草空地。 (2)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現況北側經他人始臨路約4公尺寬之青砂街一段65巷61弄,地勢平坦,地形呈不規則形,土地彼此相連,現況98及98-1地號(甲標)為溝渠,100-1地號(乙標)及100-2地號(丙標)為雜草空地。 (3)惟就各標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二、本件各標拍賣範圍均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三、本件甲乙丙標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件甲標優先承買權部分:(1)共有人土地法有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 (2)甲標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有優先權之土地均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且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或承受人就無法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剩餘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因考量債權人之債權與土地之鑑定價額,是共分甲、乙、丙標等三標進行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土地依照不動產估計師之估價報告書所載,98及98-1及100-1地號均為農業區,100-2地號住宅區,但是該4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
第五頁 |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十二、本件定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10時30分行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1至4號標匭內。方股。 | ||||||||
標別: 乙 | ||||||||
113年司執字058116號 財產所有人:張誌原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安南區 | 土城 | 100-1 | 2279.61 | 100000分之37951 | 1,156,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一、本件甲乙丙標土地:(1)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甲乙丙標土地相連、均未臨路,甲標二筆土地為水溝用地,乙丙標土地均為雜草空地。 (2)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現況北側經他人始臨路約4公尺寬之青砂街一段65巷61弄,地勢平坦,地形呈不規則形,土地彼此相連,現況98及98-1地號(甲標)為溝渠,100-1地號(乙標)及100-2地號(丙標)為雜草空地。 (3)惟就各標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二、本件各標拍賣範圍均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三、本件甲乙丙標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件乙標優先承買權部分:共有人土地法有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5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2,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因考量債權人之債權與土地之鑑定價額,是共分甲、乙、丙標等三標進行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土地依照不動產估計師之估價報告書所載,98及98-1及100-1地號均為農業區,100-2地號住宅區,但是該4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 |
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十二、本件定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10時30分行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1至4號標匭內。方股。 | ||||||||
標別: 丙 | ||||||||
113年司執字058116號 財產所有人:張誌原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安南區 | 土城 | 100-2 | 711.07 | 5分之1 | 1,482,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一、本件甲乙丙標土地:(1)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甲乙丙標土地相連、均未臨路,甲標二筆土地為水溝用地,乙丙標土地均為雜草空地。 (2)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現況北側經他人始臨路約4公尺寬之青砂街一段65巷61弄,地勢平坦,地形呈不規則形,土地彼此相連,現況98及98-1地號(甲標)為溝渠,100-1地號(乙標)及100-2地號(丙標)為雜草空地。 (3)惟就各標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二、本件各標拍賣範圍均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三、本件甲乙丙標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件丙標優先承買權部分:共有人土地法有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8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7,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因考量債權人之債權與土地之鑑定價額,是共分甲、乙、丙標等三標進行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土地依照不動產估計師之估價報告書所載,98及98-1及100-1地號均為農業區,100-2地號住宅區,但是該4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十二、本件定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10時30分行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1至4號標匭內。方股。 |
相關物件
113司執字第058116號
土
臺南市
安南區
安南區
土城段 小段 98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55,000 元
42坪(140.01平方公尺) x 180000分之33533 不點交 甲
42坪(140.01平方公尺) x 180000分之33533 不點交 甲
拍賣總底價
74,000
74,000
土
臺南市
安南區
安南區
土城段 小段 98-1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19,000 元
12坪(41.93平方公尺) x 180000分之33533 不點交 甲
12坪(41.93平方公尺) x 180000分之33533 不點交 甲
拍賣總底價
74,000
74,000
土
臺南市
安南區
安南區
土城段 小段 100-1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1,156,000 元
689坪(2279.61平方公尺) x 100000分之37951 不點交 乙
689坪(2279.61平方公尺) x 100000分之37951 不點交 乙
拍賣總底價
1,156,000
1,156,000
土
臺南市
安南區
安南區
土城段 小段 100-2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1,482,000 元
215坪(711.07平方公尺) x 5分之1 不點交 丙
215坪(711.07平方公尺) x 5分之1 不點交 丙
拍賣總底價
1,482,000
1,48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