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89425號 財產所有人:陳霖曄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 中和區 | 福美 | 0274-0000 | 107.07 | 24分之1 | 44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 一、民國113年1月10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74地號位於莊敬路33巷7號旁福美宮部分坐落及廟旁停車格位置」。274地號使用分區為兒童遊樂場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上開地上物非在拍賣範圍內,所有人及其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三、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 | |||||||
第三頁 |
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 ||||||||
標別: 乙 | ||||||||
112年司執字189425號 財產所有人:陳霖曄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中和區 | 福美 | 0251-0000 | 78.84 | 24分之1 | 35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3年1月10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51地號位於莊敬路33巷38弄1號旁停車格位置」。251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上開地上物非在拍賣範圍內,所有人及其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三、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稱:「251地號係68中使字第0046號(66中建字第0425號建造執照)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等語,請應買人注意!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七、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