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24557號 財產所有人:蕭志明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使 用地類別 | 使用分區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花蓮縣 | 豐濱鄉 | 長虹 | 72 | 544.44 | 5分之1 | 40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其上有門牌號碼花蓮縣豐濱鄉港口村大港口60號房屋(據前案測量結果,該房屋與土地登記謄本上記載座落之長虹段18號建物之面積不符,可能係長虹段18建號滅失後重建),上開房屋占用土地使用權源不明,且並未一併查封拍賣,買受人應自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 三、本標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前案(111年司執字第16876號)花蓮縣豐濱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住宅區」,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注意。 | |||||||||
備註 | 一、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80,000元。 五、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六、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係符合租地建屋之法律規定,並能提出證明者,就本標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 |||||||||
標別: B |
112年司執字024557號 財產所有人:蕭志明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使 用地類別 | 使用分區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花蓮縣 | 豐濱鄉 | 長虹 | 126 | 1096.09 | 5分之1 | 16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該地未臨道路,目前休耕中,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標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前案(111年司執字第16876號)花蓮縣豐濱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遊憩區」,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注意。 | |||||||||
備註 | 一、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40,000元。 五、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