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7976號 財產所有人:陳永昌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苗栗縣 | 西湖鄉 鴨母坑 742 1935 | 5分之1 344,000元 | |||||
備考 |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農業發展條例之耕地 | |||||||
2 | 苗栗縣 | 西湖鄉 鴨母坑 743 3720 5分之1 656,000元 | ||||||
備考 |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農業發展條例之耕地 |
(續上頁)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 一、民國113年5月14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742地號土地有房屋數棟(門牌號碼:船底窩1號)坐落,743地號土地上無作物、部分道路。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 二、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整體現況主要為部分作農業使用之田地、部分種植作物、部分坐落建物、部分空地、部分私設巷道使用,標的以約3-4米私設巷道出入。 三、上開土地上之農作物、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六、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七、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八、本件743地號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九、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