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6777號 財產所有人:黃興城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苗栗縣 後龍鎮 新興 106 130.06 4分之1 72,000元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農業發展條例之耕地
2 苗栗縣 後龍鎮 新興 113 535.02 4分之1 280,000元
(續上頁)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農業發展條例之耕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3年4月29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106、113地號土地上為雜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5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1,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七、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
標別: 乙
113年司執字006777號 財產所有人:黃興城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1 苗栗縣 後龍鎮 新興 760 238.13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12分之1 264,000元
2 苗栗縣 後龍鎮 新興 762 194.65 12分之1 216,000元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3年4月29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760地號土地上為雜樹林、一廢棄鐵皮屋頂。762地號土地上有房屋數棟(門牌:中心路81之3、81號、有一間未見門牌)、空地。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
二、依前案鑑價報告所示,本件760、762地號土地未臨接道路。
三、上開土地上之鐵皮屋頂、房屋等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6,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續上頁)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七、本件762地號土地有設定地上權,拍定後不塗銷。
八、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