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4319號 財產所有人:林文欽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苗栗縣 竹南鎮 海口 港子墘 501-16 68.00 4分之1 256,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3年3月27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501-16地號土地有部分
第四頁
短期作物、部分雜草,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
二、上開土地上之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2,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標土地為農業區。
七、依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標土地「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相關事項。
八、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
標別: 乙
113年司執字004319號 財產所有人:林文欽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苗栗縣 造橋鄉 淡文湖 803 529.00 84分之2 96,000元
備考 丙種建築用地/山坡地保育區
2 苗栗縣 造橋鄉 淡文湖 803-1 20806.00 84分之2 720,000元
備考 農牧用地/山坡地保育區/農業發展條例之耕地
3 苗栗縣 造橋鄉 淡文湖 805 247.00 84分之2 8,000元
備考 農牧用地/山坡地保育區/農業發展條例之耕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3年4月10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803地號土地有一墓園部分坐落,其餘為雜草、雜樹。803-1地號土地有一鐵皮建物部分坐落、土地公廟(福德正神)、墳墓數座、雜樹、雜草、道路。805地號土地為雜草、雜樹。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
二、上開土地上之墓園、鐵皮建物、土地公廟、墳墓等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2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5,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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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後,本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七、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八、本件803-1、805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九、依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805地號土地「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80元,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相關事項。
十、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