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8231號 財產所有人:林豐隆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燕巢區 燕西 143 59.13 8分之1 83,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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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標的土地為燕巢區中興路10巷之道路,供不特定人車通行之道路。又據前案鑑價報告所載,標的屬都市計畫區內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現況作道路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3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