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助字000161號 財產所有人:黃耀明、黃耀東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名間鄉 番子寮 611-1 708.00 黃耀明120分之7、黃耀東120分之472,000元
備考 黃耀明、黃耀東
2 南投縣 名間鄉 番子寮 611 3945.00 黃耀明120分之7、黃耀東120分之43,040,000元
備考 黃耀明、黃耀東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查封筆錄及陳報狀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611-1地號現況部分為道路,部分為雜草雜木地,611地號現況為多座建物(山腳巷57之3號等)、空地(部分堆置棧板)、部分道路、鳥舍、雞舍及雜竹;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上之建物為其他共有人居住使用,請求就債務人土地持分予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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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近似方整,地勢平坦,臨約8米寬之山腳巷,內含道路。
三、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四、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另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五、拍賣611-1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六、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七、本件分甲、乙、丙、丁四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
八、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611-1地號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611地號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1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23,000元。
標別: 丙
113年司執助字000161號 財產所有人:黃耀東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名間鄉 東仁 487 1963.04 15分之4 350,000元
備考 黃耀東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現況部分為雜草空地,未臨路。
二、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呈不規則形,地勢平坦,現況為雜草空地,未臨路。
三、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另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四、拍賣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五、本件分甲、乙、丙、丁四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
六、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單獨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50,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0,000元。
標別: 丁
113年司執助字000161號 財產所有人:黃耀明、黃耀東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名間鄉 東仁 692 155.78 黃耀明330分之7、黃耀東330分之444,000元
備考 黃耀明、黃耀東
2 南投縣 名間鄉 東仁 695 2631.00 黃耀明330分之7、黃耀東330分之496,000元
備考 黃耀明、黃耀東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查封筆錄及陳報狀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692地號現況部分座落建物,695地號現況為雜草雜木地、部分水溝、部分香蕉、部分道路、水塔1座及多座棚架。
二、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692地號地形近似方整,695地號地形呈不規則形,地勢平坦,692地號現況主要座落未辦保存登記建物,695地號現況為水溝、內含道路、雜草木、水塔、香蕉等農作物及棚架,692地號臨約4米寬之山腳巷,695地號臨約8米寬之山腳巷、內含道路。
三、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四、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另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五、本件分甲、乙、丙、丁四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
六、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692地號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695地號為特定農業區水利用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