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0271號 財產所有人:莊光城(歿)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新屋區 埔頂 埔頂 700-18 441 3分之1 1,536,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土地部分為雜木林、部分有廢棄建物坐落(因現場草木叢生而無法靠近建物查看有無門牌,惟於假扣押查封時,土地上有門牌埔頂41號建物),該建物不在拍賣之內,其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拍定後不點交。另依鑑價報告所示,土地不臨路,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3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8,000元。
四、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投標時,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
五、本件如有合於民法第426條之2或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情形,則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於土地共有人;惟如有爭議,須另以訴訟解決。
第三頁
(續上頁)
六、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