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6390號 財產所有人:陳家榮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大園區 溪洲 792 11.61 2分之1 65,000元
備考 重測前:雙溪口段溪洲子小段189-38地號
2 桃園市 大園區 溪海 594 120.61 2分之1 666,000元
備考 重測前:雙溪口段溪洲子小段189-21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792地號土地係大園區和平西路一段513號右側道路、(2)594地號土地係大園區和平西路一段513號旁之空地,其上雜草叢生。又本件均係拍賣標的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或共有人有分管之情形,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3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7,000元。
四、本件均係拍賣標的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土地合併拍賣,如共有人結構不同時,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關係之土地主張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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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關係之土地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土地主張優先承買。
五、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均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其應買資格與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該條例後始投標應買(若須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者,該證明文件應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效)。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時,拍定後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現況若與查封時不符者,請應買人自行再查明實際情形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再行爭執。
七、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