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52757號 財產所有人:范姜秀芬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桃園市 | 新屋區 | 東勢 | 上庄子 | 708 | 2695.00 | 6分之1 | 3,112,000元 |
備考 | 農地重劃區。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為農田。而據共有人具狀陳報稱現種植水稻,且無出租他人之情事。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或共有人有分管之情形,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1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23,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係為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依該條之規定,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其應買資格與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該條例後始投標應買(若須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者,該證明文件應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效)。 八、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時,拍定後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九、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