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9506號 財產所有人:李家緣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左營區 左南 1059 193.00 | 24分之1 352,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左營段1086-10號。 | |||||||
2 | 高雄市 | 左營區 左南 1059-1 48.00 24分之1 96,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59地號土地上有3間無門牌之鐵皮屋;1059-1地號土地係上開鐵皮屋前之巷道。惟實際使用及建物坐 |
落、占用權源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六、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購權,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七、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八、1059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惟其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本件標的一併行使。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土地使用分區:1059地號為第三種住宅區、1059-1地號編定為道路用地,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3次拍賣)。 | ||||||||
標別: 2 | ||||||||
113年司執字009506號 財產所有人:李家緣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左營區 | 新庄 | 七 | 402 | 176.00 | 3分之1 | 3,264,000元 | |
備考 重測前:覆鼎金段新庄子小段631-40號。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02地號土地係部分南屏路284巷之巷道。惟實際使用權源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6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53,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 |
(續上頁) | |
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七、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八、依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3年5月27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334745700號函,標的土地領有(69)高市工建築使字第01867號使用執照,屬「私設道路」。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十三、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3次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