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2798號 財產所有人:蘇志成律師即陳添楨之遺產管理人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杉林區 | 月美 | 488 | 1197.70 | 8分之1 | 192,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如備註欄所示。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9,000元。 | |||||||
第三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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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4月9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土地上有三合院及二間二層樓建物及前面空地,周圍有磚造圍牆,圍牆大門門牌為桐竹路11號。又據前案鑑價報告所載,土地目前坐落多棟建物,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13年5月2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333894800號函復,488地號土地(重測前:月眉段1121地號),領有(74)杉鄉建字第02575號使用執照,屬前開使用執照建築基地(內含法定空地)。 八、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3次拍賣)。 |